| 汶川地震发生后,全国各族人民、港澳同胞、台湾同胞、海外华侨华人以及外国政府、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慷慨捐助,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。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,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强调,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,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。(6月1日《人民日报》)
应该承认,过去有些地方在组织募捐活动的过程中,并没有做到完全自愿的原则。有的募捐活动说是个人自愿,实际上是自上而下层层摊派,分配任务指标。捐款还是捐物,捐助多少,往往要有具体的硬性规定,达不到要求不行。更有甚者,竟然募捐没有商量,强行从工资里扣款,捐助人少发了钱还不知是咋回事。这样一来,就使原本“纯正”的募捐活动变了味。
政府部门出面动员和组织募捐活动,为灾区人民排忧解难,本来是好事,但如果强行募捐,会给人留下作风不民主、办事不规范的印象,使民众产生反感和抵触情绪。实际上,随着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,大多数人会认同并积极参与社会募捐活动。作为政府,只要做好宣传教育,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,依靠有关社团组织,募捐活动就可以开展起来,而不必采取强制性措施。
募捐坚持自愿原则,或许会影响募捐效率,也不一定会实现预定的募捐目标。但从法律角度来看,“自愿”本是“捐款”的固有之义,本无“自愿捐款”和“强制捐款”之分。如果故意模糊“捐款”本来具有的“自愿”含义,硬生生造出“自愿捐款”,目的或许就是掩盖“强制捐款”的实质。表面上是“完全自愿”,实际上是否捐款,捐款数目多少,捐款者并不能自主决定。
无疑,开展募捐活动的基本前提是坚持自愿原则。是否参加募捐、捐多捐少、捐钱捐物纯属个人的自有选择,不该有外部强制力量的干涉。任何硬性的规定、摊派,都有悖募捐的本意。从这一点看,组织募捐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,有利于为爱心捐赠保驾护航。(陈丽君) |